商业诋毁商家为增加销量诋毁竞争对手被罚万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基本知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和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介绍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别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标题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的文章。该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片面描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4家企业产品的缺点和自己产品的优点,导致其他4家企业订单流失,企业商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适用法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瑞智塑业有限公司通过编造、传播虚假的误导性信息,致使与其有竞争关系的4家企业订单流失,企业商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该行为扰乱了竞争对手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中,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自动浇灌花盆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直接诋毁与其所经营的商品具有替代关系、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致使其竞争对手订单流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案件的查处,对该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规范了竞争秩序,维护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信息准确性和合法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商品质量,合理开展宣传,建立自己的商誉,增强自身实力,提高竞争力,获取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商业诋毁的方式,恶意贬低他人产品,推销自己产品,从而获得交易机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规范,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坚决予以取缔。
总 结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发挥着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六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普法宣传推广,从背景到适用法律的阐述,以全国各地典型案例覆盖《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的适用条文,涵盖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欺骗性销售、混淆商业标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商业竞争中常见的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加普法警示的方式,使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工作更具说服力和震撼力。
文章来源:《商业文化》 网址: http://www.sywhbjb.cn/qikandaodu/2021/041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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